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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FFM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互助保险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或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互助共济,服务渔业”。
本会遵循的工作原则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党的组织,对本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行监督、指导。本会建立由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本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引领作用,确保有效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保证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发展、团结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作用。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七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二)办理渔业互助保险和政策性渔业保险。
(三)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工作。
(四)海洋与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五)向会员提供技术性、专业性咨询服务。
(六)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员的委托,协助调查处理渔业事故。
(七)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公益事业、安全稳健的资产运作,依法为会员提供相关金融性服务。
(九)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保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交纳互保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助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在按本会的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互保费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互保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互保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研究予以除名。会员资格于互保凭证终止时自动丧失。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与之相应的业务风险情况、工作成本和渔业互保发展基金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互保费标准。
第十八条 互保险种分渔业财产、渔民人身、渔业养殖、渔业责任互保等险种。互保费标准按本会承担风险责任(互保金额)的比率(费率)确定,分互保种类确定互保费标准上限,具体是:渔业财产互保费率不超过5%;渔民人身互保费率不超过0.5%;渔业养殖互保费率不超过10%、渔业责任互保费率不超过1%。本会以保障渔民利益为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具体保险险种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费率。本会每季度将营收等财务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九条 对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率补贴险种的互保条款及相应互保费费率应当在充分听取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渔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或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向会员公布,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民政厅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在互保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实际执行互保费标准,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互保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互保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从事的行业与渔业互保工作有一定关联,并且热心渔业互保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等额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暂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情况下,由理事长召集会议研究,行使理事会第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4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长推荐、党组织审查、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年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与党组织共同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第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
(六)提出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递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提出内部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和主要负责人聘任方案,递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八)提出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递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九)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互保费缴交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在工作需要时,设立党组织第一书记,由业务指导部门选派。第一书记须每半年向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协会相关工作,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协会党组织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进一步发挥本会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建与业务两手抓、两促进,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长效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控管理,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前,须提交本会党组织研究,由党组织提出方向性意见,形成党组织决议。经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方可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
第六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关系协会全局性的改革发展事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资产运作、工程建设项目等。
(三)审议协会所属机构和内设机构调整方案、人员变动方案。
(四)研究决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五)研究决定协会重大涉外事项。
(六)检查督促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
(七)其他需集体审议或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互保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资产运作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费率标准收取互保费。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七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互保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