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级2014年财政预算后,及时下达了2013年度渔船互助保险补贴资金163.9万元。目前,该省沿海各市县财政、渔业部门正在抓紧将补贴资金兑现到参保渔民手中。
2013年,辽宁省财政会同海洋与渔业部门历经近半年时间,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和多次论证的基础上,参考部分沿海省份实行的渔船互助保险财政补贴做法,结合目前渔船互保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辽宁省渔船互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3〕690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充分尊重参保人意愿的前提下,财政部门通过实施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鼓励支持捕捞渔民参加渔船互助保险,增强其抗御风险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二是对20马力以上的海洋捕捞或涉外远洋作业渔船全损险,省财政按照投保金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绥中县、长海县等沿海五市两县及驻地在大连从事远洋捕捞作业的省属企业。三是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性,有效控制年度补贴资金的结余或短缺,省财政采取了压年兑现补贴方式,将每年补贴统计期限定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据实列入下年度预算,省人代会后立即下拨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发放给投保人。四是要求渔业互保经办机构通过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同时对保费实行“逐年滚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确保保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