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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16:29:15 作者: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 责编:未知 点击:4017 次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全省渔业执法机构,各市 、县(区)渔业互保机构:
       自2012年我省渔业互保协会为主承办全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以来,我省渔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风险,促进了渔区的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号) 的要求,扎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将渔业互助保险列入渔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积极有效作为,努力推动渔业互助保险事业扎实稳定向前发展。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特点,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动员渔船船东和渔民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要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渔业互助保险对化解生产风险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渔民入会参保的积极性。
       三、强化协作,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落实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分解到乡镇、到村、到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把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争取出台相关促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发展的配套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60马力以下渔船也纳入互助保险范畴,县级财政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乡镇、村要建立和完善联合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发展的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和互保机构应结合伏季休渔、渔业许可管理、渔船检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渔业管理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方便渔民投保,有效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将应保对象纳入渔业互助保险范畴。
       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省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减轻渔民缴费压力。
       四、加强防灾,及时理赔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结合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敦促渔民及时收听天气预报等安全信息,引导渔民配备安全设施,增强渔民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科学防范渔业生产风险。同时,要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灾情发生后,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支持省渔业互保协会迅速做好定损勘验工作,及时公正确认事故责任;要建立跨区域联合处理渔业海损事故勘验机制,进一步方便渔民索赔,及时帮助渔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省渔业互保协会要建立渔业互助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好理赔服务。
       五、落实补贴,规范流程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号)的精神,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远洋渔船、渔工,各设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给予与沿海渔船、渔工互助保险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各设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补贴以县为单位,由县(市、区)办事处(营业部)每季度汇总一次辖区内财政补贴结算材料,并经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逐级上报到省协会。设区市、县办事处(营业部)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财政补贴时,应先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厦门市渔业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拨付办法由厦门市确定并自行承担;惠安县、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等地区60马力以下渔船互助保险、沿海各市县增加渔工互助保险保额的部分,其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拨付办法由其确定并自行承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