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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时间:2023-11-30 15:47:50 作者: 责编: 点击:501 次

为优化海洋渔业职务船员配置,更好地适应渔船生产实际和渔业船员管理现状,促进海洋渔业更高质量、更加安全发展,农业农村部在前期改革试点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于2023年5月4日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对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此次优化调整小幅减少了配备人数、适当降低了配员等级,通过此次调整,有效缓解了我市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足问题,促进了我市渔船综合管控形势稳定。下一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将加大渔业船员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检查和培训考试力度,推动船员持证上岗生产,提升渔业船员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


岗位
船舶类型
最低配员
驾驶
船长≥45米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1名、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2名
船长≥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1名、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1名
36米≤船长<45米
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
24米≤船长<36米
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
12米≤船长<24米
三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
轮机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1名、一级管轮1名、助理管轮1名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1名、一级管轮1名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三级轮机长1名
机电
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
电机员1名,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无线电
远洋渔业船舶
无线电操作员1名,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船长<12米或主机<50千瓦
机驾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