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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1-01-18 16:29:43 作者:admin 责编:未知 点击:5046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互保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互保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