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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理事会制度

时间:2021-01-18 16:32:21 作者:admin 责编:未知 点击:5193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从事的行业与渔业互保工作有一定关联,并且热心渔业互保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一条  等额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调整。
       第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可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1/4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