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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监事会制度

时间:2021-01-18 16:33:43 作者:admin 责编:未知 点击:5519 次
  第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一)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各分支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媒体、网站)公布。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