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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时间:2017-06-01 17:28:07 作者: 责编: 点击:3451 次

    1.2012年8月20日下午14时30分,“闽云渔05723”会员陈志江和妻子陈溪珠在大霜岛附近云霄海域生产捕捞中,2人落水失踪,后经搜救找到尸体。漳州办事处调查中发现,该船持有的渔工互保凭证与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渔工保险保单日期重叠,经对该案认真研究讨论,认为因涉及到人的生命价值,且我会渔工互保凭证和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渔工保险保单都在有效期内,两份保单均要赔付,为此我会赔付300000.00元。
    2.“闽莆渔养19002”会员郭清华向莆田办事处报案称在2012年6月1日上午8时,该船到南日岛罗盘村海域收海带和龙须菜时,渔工杨仁慈因身着雨衣作业左手被卷入机器受伤截肢。莆田办事处和南日镇海洋与渔业站在调查中发现杨仁慈左手臂截肢事故是发生在另一艘未参保的泡沫船上,而不是发生在闽莆渔养19002船上。为此,我会认定该事故不属于赔付责任范围,予以拒赔。
    3.2012年9月13日“闽霞渔01956”在浙江大陈岛东南面海域从事灯光围网作业,在接到大风消息后,于当晚20时30分左右返航, 23时左右遇大浪造成船体倾斜,几分钟后船体倾覆沉没,船上10名船员全部被救起,其中1人受伤。省协会接到事故报案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霞浦办事处开展调查取证。由于“闽霞渔01956”原船东洪玉俤于2011年11月23日将该船出售给王向华。在办理船舶过户期间,王向华用原船东洪玉俤名字在霞浦县办事处参加渔船全损互保,王向华在办好渔船转移手续后,没有按霞浦办事处要求及时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因此造成事故发生后赔偿困难。该案在省、市、县三级互保机构紧密配合协作下,通过走访及收集有效材料,确定“闽霞渔01956”实际所有人就是王向华,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我会将109.44万元赔款支付给会员王向华。
    4.2012年12月12日凌晨4时,“闽狮渔05233”渔工龙文喜整理网绳时不慎右手被夹伤。事故发生后,该会员未报案,在受伤渔工出院后才向我会索赔,导致我会无法及时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经研究受伤渔工所用医疗费按50%给予赔付。
    5.2012年8月3日中午12时,“闽东渔64653”一名渔工在出海生产时受伤。漳州办事处接报后,到漳州金峰医院调查取证。住院的受伤渔工开始自称谢富治,后又改称蔡平辉。在出现受伤渔工冒名顶替嫌疑后,漳州办事处经反复核查受伤渔工是谢富治,并确系其是在闽东渔64653船上作业时受伤。经了解受伤渔工之所以冒名,是会员陈溪泉因担心受伤渔工没有船员职务证书不能获得医疗费赔偿所致。我会经对该案认真研究讨论,认为会员虽然主观上是为了理赔,但在客观上已经构成骗保诈赔。为维护我会 “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在会员及有关人员承认错误后,给予赔付。
    6.渔工意外致残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参保渔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结束后,身体因本次意外伤害留下残疾,本会可依据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以互保凭证约定的每名渔工互保金额乘以互保条款中对应的伤残比例,以互保金额为限据实赔偿;若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痊愈,可在180日后,至互保期限的2年内,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会员船上渔工在渔船航行、作业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后,一是可以由就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证明(伤残程度);二是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这两种签定证明,均可得到我会认可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