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流信息 > 理赔案例 >

伏季休渔期间参保渔船、渔工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时间:2017-06-01 17:28:07 作者: 责编: 点击:3395 次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6日0700时许,闽X渔XXX在XX县附近海域生产作业时,XXX不慎被绳索将右手大拇指末节卷断,7月8日会员XXX向我会报案。
   【本案焦点】
    参保渔船在伏季休渔期违法(规)出海时发生事故,理赔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业务提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第五条中责任免除约定船舶不适航、违规出海、违规捕捞及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本会不负责赔偿;2013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保条款》第四条中责任免除中约定: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和违规捕捞、违规航行等违法活动,造成互保渔船的损失、责任和费用,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业务分析】
本案中闽X渔XXX渔船属于杂渔具作业,根据我省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规定,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30′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30′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而闽X渔XXX是7月6日在XX县附近海域作业发生人伤事故的,此时,该海域属杂渔具作业伏休期,为此,可以确认该船违反禁渔期规定出海生产,人伤事故属于违规出海作业所致,为此,根据2013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的约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互保责任,不在互保赔偿范围,不予立案,理赔人员接报案经调查确认后,需耐心向会员解释。
    通过本案分析,当我会接到参保渔船在伏季休渔期(禁渔期)出海生产时发生事故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事故渔船的作业类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仔细分析具体案情。在确认会员属于违规作业后,应及时按理赔流程做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必要时可请求渔业执法机构给予协助。同时,我们在办理承保时,应当告知和提醒渔民兄弟出海生产时,一定要遵守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出海生产,不仅出险后不能得到互保赔偿,而且还将受到渔业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