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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不属互保责任范围的报案时理赔人员是否应出现场查勘

时间:2017-06-01 17:28:07 作者: 责编: 点击:3353 次

    【赔案回顾】
    A渔船为木质船,船舶价值11万元,互保金额6.6万元,互保期限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互保类型为全损险。
    2013年6月3日晚6点多,会员林某向××办事处电话报案:称A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停泊在某渔港内,因不明原因进水,发生渔船自沉事故。次日早上,××办事处经办人员在获知会员林某已将事故船打捞出水后,未赴现场查勘,就简单电话告知会员:“此案不属渔船全损互保责任范围”。从而导致会员不满,向厅长信箱投诉。
   【本案焦点】
    1、此案是否属互保责任范围?
    2、接到此类报案后,理赔人员是否应出现场查勘?
   【业务分析】
    1.根据《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保条款》第三条“全损责任”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互保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会负责赔偿的情况有:(一)八级以上风灾、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自沉(仅指渔业船舶在适航期间,因船体漏水或不明原因导致造成渔业船舶沉没);(六)由于上述一至五款灾害或事故导致倾覆、沉没;(七)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本案中A渔船在互保期限内,在伏季休渔期间、在泊港期间因不明原因导致造成船进水自沉,符合渔船互保全损责任范围。但是会员林某在A渔船自沉后,又将A渔船打捞出水,虽有效避免实际全损,可又让本符合赔偿条件的A渔船不能满足互保渔船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条件。因为实际全损是指互保渔船遭受海损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永远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推定全损是指受损渔船的修理费、救助费及其它必要支付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互保渔船的互保价值,可视为推定全损。
     该案中A渔船虽然发生自沉事故,会员林某为打捞A渔船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A渔船达到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条件,且渔船全损互保条款未设定救助费用补偿。所以,A渔船此次自沉事故不属于渔船全损互保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的规定和《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理赔工作流程》有关理赔实务操作的规定,在接到会员报案后,理赔人员必须履行理赔工作职责,及时到现场查勘,经调查取证,确认该事故不属于互保责任范围时,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让会员主动放弃对本事故索赔。本案经办人员接到报案后,采用简单电话告知的做法欠妥,是不对的,这种简单的处理,既给渔业互保展业、理赔工作造成影响,也给理赔人员本身带来负面影响。本案提醒我们:要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既需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渔区社会的支持理解,还需要会员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更需要互保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因此,不论是办理承保还是理赔业务,我们都应该严格按照政策、条款和流程、程序办事,主动耐心地做好服务工作。“互助共济,服务渔业”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协会的办会宗旨,需要我们每一位渔业互保人以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积极高效的办事效率去践行,让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惠渔政策,充分体现到渔业互保的各项具体业务中,使渔业互保工作成为政府放心、渔民欢迎和信任的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