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4 11:53:50 作者:省渔业互保协会 王以诚 责编:洪蔚莹 点击:4003 次
【案件简介】
2016年8月11日,“闽x渔xxx”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与希腊籍“A”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闽x渔xxx”沉没,船员死亡(失踪)8人。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政府协助下,代表“闽x渔xxx”船东与“A”轮的律师经过谈判,最终达成8名死亡(失踪)船员先行赔偿,财产等其他损失赔偿另行协商的共识。
之后,就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协会与“A”轮律师进行多轮接触,双方争议金额差距非常大,最后协会代表渔船船东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对事故责任争议不大,但对事故损失金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渔船价值的认定,协会代表渔民提出了¥5,891,724的索赔,“A”轮的公估公司的评估却只有250万元左右。最终,法院的判决却根据互保凭证上的“船舶价值”,做出350万元的判决。
【案件分析】
笔者长期从事渔业保险,对渔船的价值评估应该是十分了解的。客观地说,一艘33米长,382KW的拖网渔船价值,评估到500-600万元是没有问题的。至于“A”轮的公估公司,完全是基于诉讼的需要,在不熟悉渔船价值构成的情况下,“按需”而做的,法院不采纳其价值评估,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但是,法院最终却依据互保凭证上的“渔船价值”做出判决,实际上是对“渔船价值”真正含义的误读。
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第一条就明确“互保标的是指参保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甲板附属设备(灯光围网船的灯具除外)、通讯、导航设备”。所以,渔业互保协会的渔船价值评估是基于该条款而做出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协会评估的渔船价值仅包括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甲板附属设备、通导设备。实际上,作为完整的一艘渔船,其价值完全不止于此,他还包括:冷藏设备、高价值的“助渔设备”、大量的渔具等。正如笔者在法庭上所说的,一艘同样长度,同样马力的渔船,因为作业方式不同,价值评估可以从200万到2000万不等。回到本案,该船虽然在互保凭证上标注“渔船价值”只有350万,但冷藏设备、拖网作业的渔具、起重、声呐、照明监控等设备至少有150-200万元被忽略。
所以,渔船价值的评估,不可按照传统商船的评估方法,仅仅对船体、机器以及通导、消防、附属设备做出评估,大量、高价值的渔业设备,可以几倍于船体的价值,不可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