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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买卖后渔工理赔被拒赔的前因后果

时间:2018-11-27 09:40:45 作者:省渔业互保协会 王以诚 黄金水 责编:洪蔚莹 点击:3634 次
【案情简要】
      某渔船船东蔡某于2014年向渔业互保协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成为协会会员。2015年2月13日,渔船在放网作业时,渔工徐某不慎掉入海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协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会员蔡某已在事故发生前将渔船卖给了康某并已办理了船舶过户手续,但蔡某并未到协会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协会于是决定对该起渔工死亡案件给予拒赔。
      对于本起拒赔案件,会员无法理解,而这类案件被拒赔的不在少数,为何船舶买卖没有做批改会有如此严重后果?这里实际涉及保险基本原则之一——可保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

【案件分析】
      根据《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雇主责任互保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因雇佣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就是雇主(船东)的可保利益。互保合同的可保利益是源于该“雇佣合同”的生效而生效,“雇佣合同”的灭失而灭失。
      回到本案:该事故发生时,会员蔡某已将渔船卖给康某,并办理好了相关的渔船过户手续,故死亡船员徐某与原船舶所有人蔡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新船东康某具有雇佣关系。所以,蔡某的雇主责任互保合同随着船舶买卖而失效,所以蔡某因不具有可保利益而无权向互保索赔;而对于康某,由于没有和互保协会签订雇主责任互保合同,更无权向互保索赔。
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保险法》相关原理,新船东要想承接原互保合同,必须由原互保合同的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合同才可以由新船东,即康某承当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会员蔡某没到互保协会办理退保或互保权益批转手续,新船东康某当然就无法成为互保协会的新会员。

【启示与建议】
      部分渔船船东由于安全管理意识较低,一是新购渔船以后,更多的注重对渔船的改造,及时的出海生产,而忽略渔船渔工的保险事宜;二是当新购渔船以后,想当然地认为原船东的保单直接购买过来,渔船和船员也就有保险了,不需要再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了。因此,新船东除了要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还应及时到互保协会办理批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