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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对机损事故引起拖带费用理赔的影响

时间:2019-12-30 11:51:54 作者:省渔业互保协会 黄金水 责编:未知 点击:4794 次
      【事由】
        近期,发生多起远洋渔船机损事故,会员因机损事故产生的损失、修理费、拖带费进行是否能够获得保险理赔,存在一定的误区。
        2018年11月12日,协会核保领导小组就协会条款的修订工作召开会议,将《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笔者就该条款的修改对远洋渔船机损事故引起拖带费用保险理赔的影响,做简要的说明。
       【说明】
        关于渔船机损事故引起的拖带费用的保险理赔,仅存在于会员投保渔船“综合险”责任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机损事故,会员往往因为投保了渔船“综合险”责任,而向协会提出索赔所有机损事故费用。但是根据修改前的《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2018试行版)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主要有:1.风灾、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或其他自然灾害;2.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或其他意外事故;3.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4.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也就是说,上述列明以外原因导致被保险渔船损失、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协会不负责赔偿。
       海上航行渔船经常会发生机损事故,但因此而产生拖带费用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主机故障导致渔船失去动力;二是舵机故障导致渔船无法航行;三是发电柴油机故障和电站配电装置故障导致电力供应中断。如果上述三类故障产生的原因不是“综合险”责任项下所承保的风险,根据保险条款,协会是不负责赔偿的。
修订后的《远洋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增加“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的保险责任,将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列为保险责任的范围,对机损事故的拖带费用保险理赔是否有影响,将如何影响?
       作为理赔人员,一旦发生机损事故,应当认真分析机损事故产生的原因,判断机损故障是否完全是渔船开航前或者开航当时不适航的直接后果,分清机损事故的发生是船员行为还是船东行为。船员的过错原因发生事故构成保险责任事故,协会负责赔偿合理的拖带费用;船东不当行为,即有证据表明船东或者管理人未尽到通常的谨慎处理义务,这将不属于协会承担的责任范围,构成协会可以免责的正当理由。
       虽然在上述部分情况下,机损事故的的拖带费用可以得到理赔,但是应该注意的是: 保险渔船不适航;会员或其代表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保险渔船的正常维修、保养费用,自然磨损、易耗易损部位部件的正常损耗、锈蚀、油漆剥落,以及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等原因所致,协会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结论】
      通常的情况下,机损事故所引起的拖带费用不属于协会的赔偿责任范围,在增加“船长、轮机长、职务船员、引水员的疏忽行为”保险责任后,机损事故所引起的拖带费用,应当结合证据,在认真分析个案的基础上,分清产生机损事故的主次原因和直接原因,合理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