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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附加人身平安互保条款

时间:2017-06-01 17:14:42 作者: 责编: 点击:3534 次

第一条 本互保条款附加于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以下简称“主互保”),在投保一年期主互保的基础上,会员可以投保本附加互保。本附加互保条款与主互保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互保条款为准;本附加互保条款未尽事宜,以主互保条款为准;主互保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互保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互保合同无效,本附加互保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会员或渔工,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会员或渔工。

互保责任

第三条 在互保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失踪,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本会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互保条款责任免除中所列情形本会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互保期间

第五条 会员与本会签订互保凭证,并按约定交纳互保费后,互保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互保合同的互保期间须与主互保合同互保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1年。互保金额和互保费

第六条 互保金额包括每人死亡互保金额和累计互保金额。

每人死亡互保金额由会员和本会双方约定,并在互保凭证中载明。累计互保金额等于每人死亡互保金额之和。

第七条 会员应交纳的互保费等于互保金额乘以费率。

争议处理

第八条 因履行本互保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除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进行。

第九条 本条款由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