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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鲍鱼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时间:2023-04-03 13:54:53 作者: 责编: 点击:937 次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真实从事鲍鱼养殖的企业、合作社、专业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地理区域内所养殖的生长、管理正常的鲍鱼(以下简称“保险鲍鱼”)。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鲍鱼的起水价格低于目标价格,且价格跌幅超过约定条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起水价格:指保险期间内,由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连江鲍鱼起水价之和取算术平均值;其获取渠道可通过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网

(二)目标价格:指保险双方根据商品规格及保险期间确定目标价格。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目标价格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鲍鱼的损失;

(二)因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而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双方按照商品规格确定单位保额,投保人根据养殖规模实际价值选择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同时根据对应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保险费=单位保险费×投保份数

若一份保单投保多个商品规格的,应将不同商品规格的保额通过清单罗列作逐一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鲍鱼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养殖鲍鱼所有权转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保险鲍鱼有关的其他价格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鲍鱼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赔款:

本保险在保单保险期间结束后,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投保份数

任何情况下,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若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向其提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发布平台所发布的市场价格数据,同时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市场价格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赔偿计算报告,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鲍鱼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七条  保险鲍鱼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