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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触碰引起渔船沉没的推定全损案

时间:2020-05-14 15:11:44 作者:福州市办事处 苏可祥 责编:admin 点击:6112 次
       【案件简要】
       2019年11月10日,某渔船在航行途中船底左侧触碰到固定在水下的铁桩,造成该船机舱左侧出现一个长约1.2米、宽0.25米的洞,海水从洞口倒灌入船体,船体向右倾斜,当日上午9点30分,船体右翻倒扣入水,船底露出水面。事故发生后,该船船主召集社会力量及打捞公司进行救援,2019年11月30日该船由打捞公司成功打捞并送往船舶修造厂维修。
       该船为钢质渔船,主机功率218千瓦,船龄15年,船舶价值75万,互保责任为全损险责任,互保金额45万元,互保比例60%,互保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到2019年11月11日。
事故发生后,会员向当地办事处递交了索赔申请,经初步勘验调查,本次事故共计造成会员直接损失85余万元(施救打捞费55万、船体损失30万),办事处将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建议本案按照推定全损处理,经共同讨论,协会同意办事处意见,按照推定全损处理并向会员支付了理赔款。

       本案是否构成推定全损? 不足额投保的推定全损应如何理赔?
       【案情分析】
       一、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有何区别?
       在船舶保险中,根据《海商法》规定:“实际全损是指船舶在物质上的灭失,船舶失踪由于造成船舶所有人不能再拥有该船,所以也视为实际全损。船舶失踪的认定依《海商法》第248条的规定,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而推定全损依《海商法》第248条的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在实务中,根据省协会《沿海内河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规定: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渔船遭受海损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而推定全损也称“推定完全损失”。保险渔船在航行作业中失踪六个月以上或保险渔船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分摊的救助(或打捞)费用及其它必要支付的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均可视为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之间的区别:

       (一)前者指物质上的完全灭失,后者则侧重于从经济价值上来考虑保险标的物的恢复和修理是否划算。
       (二)前者被保险人无需办理委付就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作用,而后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二、不足额保险与足额保险的赔偿原则
       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扣去免赔率后全部赔偿;若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核损金额扣免赔额、投保比例及事故责任比例来赔付实际损失。保险人的最高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本案中,理赔核损计算得出:船体损失约30万元,施救打捞费约55万元,实际损失费用约85万元。根据会员的提供的保单,得知该渔船投保全损险责任,保险价值75万元,互保金额45万元,互保比例60%,根据理赔公式得出:
       不足额保险的推定全损:赔款=互保金额×(1-免赔率)=450000×(1-5%)=427500元;
       足额保险的推定全损:赔款=互保金额×(1-免赔率)=750000×(1-5%)=712500元。
       【启示与思考】
       一、应重视保险价值的约定
       虽然《海商法》第219条对未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这并不代表保险人不需要重视保险价值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均有可能围绕保险价值产生争议。另外,需注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等有关保险价值约定的一致性,如涉及到约定更改、以保单为准等情形,则应注意提醒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二、应及时对会员作为、不作为提出建议
       当船舶由于碰撞或触碰引起的渔船沉没后,如果保险价值高于打捞费用,且打捞费较低,而又能保证有效果,同时修理费不高的情况下,会员必然会积极进行打捞施救。如果沉船打捞费用高于保险价值,甚至高于保险价值几倍,会员就可能没有能力支付强制打捞费用或者消极的回避支付强制打捞费用。所以,当接到会员关于渔船出险沉没报案时,理赔人员应积极引导会员渔船先进行自救,如无法自救时,应考虑损失情况是否高于保险价值,以及对打捞方案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三、应注重理赔相关问题处理
       理赔人员应根据海事报告、船舶笔录、修理报价、打捞费用、拖带情况及相关责任认定书等资料,可以初步确定损失为保险事故,互保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事故处理,以最大限度减少总损失。同时做好会员解释工作,建议会员在投保时应足额投保,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