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07:59:07 作者:省渔业互保协会 卢建明 责编:潘思敏 点击:7344 次
近年来,商、渔船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多数碰撞事故发生时间在夜间,通常此类事故对渔船方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的人命伤亡,以此反映出部分商、渔船船员对双方船舶航行作业特点不了解,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和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也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商、渔船碰撞宣传教育工作,减少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本文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对广大海上工作者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4月18日14时左右,闽某渔08286船在北纬27度07分、东经120度28分附近海域作业时,因海上雾大、视线不良,在转弯过程中船头左舷与正在航行的振X186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体损坏,机舱进水。
案例二 2018年11月05日02时左右,闽某渔07576在东经114度48分、北纬22度10分附近海域,以航速4.5节左右,航向270度左右,进行拖网作业时,与航速10节左右,航向0度左右的外籍“DORENA”号商船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我国海事调查部门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双方都未能按照“72避碰规则”航行。
案例三 2020年8月25日16时左右,闽某渔运60553在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航行过程中,与国内商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机舱及驾驶台部位受损,机舱进水。
【原因分析】
(一)船舶值班驾驶员未保持有效瞭望
在船舶正常航行过程中,部分商船值班驾驶员太过依赖助航设备,疏于视觉瞭望,通过雷达发现对方却未进行雷达标绘或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渔船驾驶员对助航仪器操作不够熟练,未保持正规瞭望,以致不能及早发现来船,未能对两船的会遇局面和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和正确判断,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二)商、渔船对防碰撞风险重视不足
商船在设计航线时,对渔区航行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未充分考虑相关海域渔船生产作业对船舶航行的影响;渔船船员对在商船传统航线、港口航道区域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冒险航行,盲目航行,造成了商船和渔船频繁交会;有些商船驾驶员船舶操纵经验欠缺,渔船船员不熟悉避碰规则,造成了商船和渔船会遇中避让不合理,从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三)不清楚会遇局面及避让关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船舶之间的让路关系做了明确的要求,但很多船员未能很好地理解和遵循规则,不清楚船舶的会遇局面及彼此的避让关系,特别是交叉相遇局面、渔船横越主航道,让路船未“早、大、宽、清”避让直航船,直航船未保速保向,紧迫危险局面时,直航船也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横越主航道的船舶妨碍了顺航道航行船舶的航行等。
(四)沟通联络不畅
商渔船值班驾驶员未正常值守甚高频电话(VHF),部分渔船未按规定配备VHF或未值守相关频道,导致商船和渔船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联络,共同采取协调有效的防碰撞措施,从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五)渔船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抢占船头
特别是干舷较高的商船存在较大的驾驶盲区,若渔船未正常判断碰撞危险,盲目抢过商船船艏,特别是进入商船驾驶盲区后,商船不清楚渔船的动态及位置,无法靠转向来避让,容易发生事故。
(六)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冒险航行
福建辖区季节性特征明显,雾季能见度差,船舶会遇碰撞风险增大;福建沿海渔业生产繁忙,尤其是渔汛时期(11月至来年2月),大量渔船出海捕捞作业,渔业生产作业区域与沿海商船航线交叉重叠,船舶交会态势错综复杂。
【预防措施】
(一)科学制定航行计划
及时更新航海资料,按照航行通告对海图及时改正,了解航线附近渔区、养殖区域的情况,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对航行至养殖区附近时,应充分考虑风、流、航速等对船舶操纵性的影响,注意避让可能超出划定养殖区范围的养殖设施。
(二)严格履行值班制度
加强瞭望,密切关注船舶周围的通航安全状况,综合使用雷达等助航设备,利用VHF、灯光、声响信号加强与周边渔船的主动联系;一旦发现在港池航道和习惯航路上出现渔网渔具等碍航物,要注意观察避让,并及时报告海事部门。
(三)了解渔船活动规律
渔船通常编队航行,结伴驶往渔区或返港,商船应当根据渔船的航行特点提早分析渔船作业态势,适当调整航线,避免从渔船船队中间穿越。要特别注意能见度不良以及夜间航行规则,保证自身号灯号型的正常开启。
(四)保持安全航行速度
船舶航行时应根据外在环境及自身特性控制船速;船舶应根据风、流、水深等现场环境及渔网延伸方向、长度,结合船舶自身性能等来确定“安全距离”及避让时机,尽可能采取早让、宽让,避免因避让仓促造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
(五)做好事故应急演练
可模拟商渔船发生碰撞场景,按照船上体系和应急预案要求,演练向主管机关报告、组织应急抢险救援、拍照摄像现场情况等科目,实战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力争在商渔船碰撞事故中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理赔启示】
碰撞类事故在每年渔船事故中占比较高,但是大部分的碰撞事故在事故责任的调处上都缺乏权威机构的介入和处置,尤其是本地渔船之间的事故,主持调解工作的基本上是村社或者所在渔业公司,常见的责任划分一般都是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对事故原因调查不深入,事故后续安全教育没跟进。
在处理此类事故时,理赔人员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确认调解处置的合理性,事故的真实性,了解碰撞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则,根据案情提出合理的事故责任划分建议,减少事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