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流信息 > 理赔案例 >

重复保险在理赔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0-10-23 14:50:52 作者:省渔业互保协会 庄秀 责编:潘思敏 点击:6389 次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加强,保险意识也不断的提高,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所以大家对于购买保险十分积极。但是保险并非购买的越多越好,盲目的购买多份保险,就有可能遇到重复保险问题。下面笔者来探讨下重复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重复保险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一)责任期间重叠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多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期间不必完全相同,只要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就为重复保险。
       (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同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常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通常情况下,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若该保险利益存在权利混同或者吸收,则构成重复保险。因此,保险利益是否相同,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
       由于重复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险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相同、保险标的相同。
       (三)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同一
       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
       (四)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是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二、重复保险的赔偿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重复保险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在重复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会同时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索赔,其索赔金额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对于重复保险的赔偿必须有所限制,便产生了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我国重复保险赔偿采用的分摊方式为比例分摊法。

  •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所以我国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别。
       由于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寿命及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当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能够弥补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针对人寿、健康保险,重复保险并不适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重复保险呢?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出险人受到伤害后通过医疗手段能将其恢复到原样(没有伤残的情况下),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可以确定的数额,是一种经济损失,但是其保险标的为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人的身体”,保险法将其归为人身保险。所以笔者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既然属于人身保险,就应不受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自然也就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除非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对于赔偿金额进行限制。
由于财产保险是受损失补偿原则限制的,我国保险法在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对于重复保险做了相关规定,所以财产保险适用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在渔业互保协会中的运用
       目前,我会承保的雇主责任险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受雇佣于会员的渔工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致使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本会按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险赔偿的是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所以我会雇主责任险适用重复保险的相关规定。
       我会所推出的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渔工从事渔业生产或与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伤残或医疗的,本会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医疗费用原则上是不受重复保险约束的,但是我会第十五条规定: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所以本保险合同也是适用于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
       沿海内河船舶互助险是渔民会员以其渔船的船体、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动力机械设备、甲板附属设备、通讯、导航设备为标的来我会参保的险种,其属于财产险,适用重复保险。
       对于存在重复保险的案件,我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赔付。对于重复保险的案件,我会在理赔时会相应的扣除第三方赔偿的金额后按照相关规定定损。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职能和补偿职能,把个别投资人的风险损失“化整为零”,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聚集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于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渔业互保协会亦是如此。我会一直不忘初心,本着“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广大渔民群众在我会参保时,应考虑实际需要来购买保险险种及保额,在我会“保到位”,无需再去其他机构购买多份保险,既可得到足够的保障,还可规避重复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