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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水养殖赤潮指数保险条款

时间:2023-04-03 13:59:20 作者: 责编: 点击:1028 次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在福建省从事海水养殖的专业户、合作社或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合规在福建省境内沿海海域养殖规划区(非禁养区)经营管理规范、受赤潮影响的水产品(以下简称“保险水产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水产品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保险条款约定的赤潮事件时,视为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及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赤潮事件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水产的损失;

(二)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赤潮事件标准情况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五)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投保地理区域内赤潮事件主要发生时间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保险期间最长范围不可超过每年的31日至1031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水产品的单位保险金额为1000元/份,投保人可根据保险水产品的综合成本选择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水产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水产综合成本。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份)×投保份数(份)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单位保险费(元/份)×费率调整系数×投保份数(份)。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水产品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水产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保险水产品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单约定的投保地理区域内,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根据保险期间内赤潮事件对应的赔偿标准来衡量其造成保险水产品的损失,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用该方法计算的损失和赔款,可能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无论实际损失如何,最终赔偿金额均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赤潮事件对应的赔偿计算标准确定。

(二)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福建省赤潮灾害信息为理赔标准,当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赤潮发生在投保海域定义为一次赤潮事件。

本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期间内赤潮事件对应的最赔偿金额进行赔付。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赤潮事件后,可先行赔付,后续全部赔偿金额之和以赤潮事件对应的最赔偿金额扣减首次赔偿金额的差额为限。

赔偿金额=单位赔偿标准×投保份数-保险期间内已赔付金额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单效益终止

第二十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向其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赤潮报告,同时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赤潮事件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在1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人的赤潮事件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

如果被保险人对赤潮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海洋部门盖章确认的赤潮数据;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赔偿计算报告,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水产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险水产品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