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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内陆水产养殖生物保险条款

时间:2023-04-03 13:59:47 作者: 责编: 点击:1094 次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真实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合作社、专业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地理区域内所养殖的、生长和管理的符合当地水产养殖标准的淡水养殖品种(以下简称“保险水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地理区域出现本保险单约定的暴雨灾害和高温灾害,导致保险标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暴雨灾害:以约定观测站点(国家气象站)实测的日降水量为依据,当连续2天的累计降水量 ≥100㎜时,即视为发生暴雨灾害。用连续2天的累计降水量大小表示暴雨灾害的强度。

高温灾害:以约定参照观测站实测的日最高气温为依据,当发生连续3天以上(含)的日最高气温≥35℃时,即视为发生高温灾害。高温灾害从日最高气温等于或高于35℃那一天(含)开始,至日最高气温低于35℃那一天(不含)结束。用日最高气温≥35℃的连续天数表示高温灾害的强度。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植及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以下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二)因本合同约定的灾害导致的但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法计算所得的损失;

(三)因水产产量减少导致的各种损失。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每年4月1日-10月31日,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养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不得高于养殖成本。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份)×投保份数(份)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相关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水产品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保险水产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保险水产品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十  在保险单约定的投保地理区域内,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暴雨灾害赔偿方式

1.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元/份)×投保份数(份)

2.暴雨灾害AB分区:

A区:顺昌县、延平区、永安市、尤溪县、漳平市、永定区、长汀县

B区:浦城县、邵武市、建瓯市、清流县、上杭县、新罗区

暴雨灾害单位赔偿金额表

A区

B区

单位赔偿金额(元/份)

暴雨灾害强度

(连续2天累计降水量㎜)

暴雨灾害强度

(连续2天累计降水量㎜)

120>灾害强度≥100

140>灾害强度≥100

35

170>灾害强度≥120

220>灾害强度≥140

55

220>灾害强度≥170

290>灾害强度≥220

100

280>灾害强度≥220

340>灾害强度≥290

200

340>灾害强度≥280

390>灾害强度≥340

400

400>灾害强度≥340

430>灾害强度≥390

700

灾害强度 ≥400

灾害强度 ≥430

1000

保险期间如没有发生暴雨灾害,则赔款为零;如发生多次暴雨灾害,则按最大一次暴雨灾害计算赔款。

(二)高温灾害赔偿方式

1.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投保份数

2.高温灾害AB分区:

A区:清流县、上杭县、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

B区:浦城县、邵武市、顺昌县、延平区、建瓯市、永安市、尤溪县、漳平市

高温灾害单位赔偿金额表

A区

B区

单位赔偿金额

(元/份)

高温灾害强度

(日最高气温≥35℃的连续天数)

高温灾害强度

(日最高气温≥35℃的连续天数)

7>灾害强度≥3

11>灾害强度≥3

35

15>灾害强度≥7

21>灾害强度≥11

55

22>灾害强度≥15

31>灾害强度≥21

100

30>灾害强度≥22

38>灾害强度≥31

200

38>灾害强度≥30

42>灾害强度≥38

400

46>灾害强度≥38

46>灾害强度≥42

700

灾害强度≥46

灾害强度≥46

1000

保险期间没有发生高温灾害,则赔款为零;如发生多次高温灾害,则按最大一次高温灾害计算赔款。

任何情况下,赔款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因高温或暴雨遭受损失,但承保区域的降雨量或气温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指数触发标准,被保险人可报案申请实地勘察定损。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按照单位赔偿金额不超过30元/份予以计算赔款。如果指数已经触发赔款,则以指数方式计算的赔款为准,无论按照指数计算的赔款高于或低于会员实际损失,保险人都不再进行勘察定损。

第二十  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根据暴雨灾害高温灾害计算其造成的保险水产损失是基于历史经验对实际损失的最佳估计,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根据该方式计算的损失和赔款,可能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无论实际损失如何,本保险合同的赔款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暴雨灾害高温灾害的赔款计算方式确定。

第二十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灾害事件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在1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人的灾害事件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

如果被保险人对灾害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灾害数据;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赔偿计算报告,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数据来源和数据提供机构

第二十  各承保区域对应观测站。

承保区

站号

站名

浦城县

58731

浦城国家站

邵武市

58725

邵武国家站

顺昌县

58823

顺昌国家站

延平区

58834

南平国家站

建瓯市

58737

建瓯国家站

清流县

58819

清流国家站

永安市

58921

永安国家站

尤溪县

58837

尤溪国家站

上杭县

58918

上杭国家站

新罗区

58927

龙岩国家站

漳平市

58926

漳平国家站

永定区

59113

永定国家站

长汀县

58911

长汀国家站

第二十  本保险合同所用的日气象数据来自投保人、保险人共同约定并认可的县级以上气象观测站(以下简称“参照观测站”)。如果参照观测站某数据缺失,则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如果仅一天数据缺失,且能够获得该参照观测站前一日和后一日的数据,则为参照观测站前一日和后一日的算术平均值;

(二)如果连续两日数据缺失,则该两天数据根据参照观测站相邻前一日和后一日按线性比例方法计算得出;

(三)如果出现连续3日或3日以上数据缺失,则用勘察定损的方法确定损失和赔款金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水产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累计降水量:累计降水量为日降水量的累加值。

2.日降按气象部门对日降水量的观测标准为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单位毫米(mm)。

3.日最高气温按气象部门对日最高气温的观测标准为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大值,单位为摄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