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陆水产养殖生物保险条款
A区 | B区 | 单位赔偿金额(元/份) |
暴雨灾害强度 (连续2天累计降水量㎜) | 暴雨灾害强度 (连续2天累计降水量㎜) | |
120>灾害强度≥100 | 140>灾害强度≥100 | 35 |
170>灾害强度≥120 | 220>灾害强度≥140 | 55 |
220>灾害强度≥170 | 290>灾害强度≥220 | 100 |
280>灾害强度≥220 | 340>灾害强度≥290 | 200 |
340>灾害强度≥280 | 390>灾害强度≥340 | 400 |
400>灾害强度≥340 | 430>灾害强度≥390 | 700 |
灾害强度 ≥400 | 灾害强度 ≥430 | 1000 |
保险期间如没有发生暴雨灾害,则赔款为零;如发生多次暴雨灾害,则按最大一次暴雨灾害计算赔款。
(二)高温灾害赔偿方式
1.赔偿金额=单位赔偿金额×投保份数。
2.高温灾害AB分区:
A区:清流县、上杭县、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
B区:浦城县、邵武市、顺昌县、延平区、建瓯市、永安市、尤溪县、漳平市
高温灾害单位赔偿金额表
A区 | B区 | 单位赔偿金额 (元/份) |
高温灾害强度 (日最高气温≥35℃的连续天数) | 高温灾害强度 (日最高气温≥35℃的连续天数) | |
7>灾害强度≥3 | 11>灾害强度≥3 | 35 |
15>灾害强度≥7 | 21>灾害强度≥11 | 55 |
22>灾害强度≥15 | 31>灾害强度≥21 | 100 |
30>灾害强度≥22 | 38>灾害强度≥31 | 200 |
38>灾害强度≥30 | 42>灾害强度≥38 | 400 |
46>灾害强度≥38 | 46>灾害强度≥42 | 700 |
灾害强度≥46 | 灾害强度≥46 | 1000 |
保险期间没有发生高温灾害,则赔款为零;如发生多次高温灾害,则按最大一次高温灾害计算赔款。
任何情况下,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因高温或暴雨遭受损失,但承保区域的降雨量或气温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指数触发标准,被保险人可报案申请实地勘察定损。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按照单位赔偿金额不超过30元/份予以计算赔款。如果指数已经触发赔款,则以指数方式计算的赔款为准,无论按照指数计算的赔款高于或低于会员实际损失,保险人都不再进行勘察定损。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根据暴雨灾害和高温灾害计算其造成的保险水产损失是基于历史经验对实际损失的最佳估计,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根据该方式计算的损失和赔款,可能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无论实际损失如何,本保险合同的赔款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暴雨灾害和高温灾害的赔款计算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灾害事件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在1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人的灾害事件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
如果被保险人对灾害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灾害数据;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赔偿计算报告,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数据来源和数据提供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承保区域对应观测站。
承保区 | 站号 | 站名 |
浦城县 | 58731 | 浦城国家站 |
邵武市 | 58725 | 邵武国家站 |
顺昌县 | 58823 | 顺昌国家站 |
延平区 | 58834 | 南平国家站 |
建瓯市 | 58737 | 建瓯国家站 |
清流县 | 58819 | 清流国家站 |
永安市 | 58921 | 永安国家站 |
尤溪县 | 58837 | 尤溪国家站 |
上杭县 | 58918 | 上杭国家站 |
新罗区 | 58927 | 龙岩国家站 |
漳平市 | 58926 | 漳平国家站 |
永定区 | 59113 | 永定国家站 |
长汀县 | 58911 | 长汀国家站 |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所用的日气象数据来自投保人、保险人共同约定并认可的县级以上气象观测站(以下简称“参照观测站”)。如果参照观测站某数据缺失,则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如果仅一天数据缺失,且能够获得该参照观测站前一日和后一日的数据,则为参照观测站前一日和后一日的算术平均值;
(二)如果连续两日数据缺失,则该两天数据根据参照观测站相邻前一日和后一日按线性比例方法计算得出;
(三)如果出现连续3日或3日以上数据缺失,则用勘察定损的方法确定损失和赔款金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水产品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 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累计降水量:累计降水量为日降水量的累加值。
2.日降水量:按气象部门对日降水量的观测标准为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单位毫米(mm)。
3.日最高气温:按气象部门对日最高气温的观测标准为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大值,单位为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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