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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试点条款

时间:2023-04-03 14:03:14 作者: 责编: 点击:1623 次


按照我省水产养殖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本着“保成本、保投入”的原则,就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政策性互保有关条款约定如下:

一、保险标的

根据合同双方共同参与确认水产养殖专业户、合作社或企业所养殖的生长、管理正常的水产。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标的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互保约定的台风事件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互保按照本互保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保险保费

(一)保险金额:保险双方根据保险水产所投入的综合成本,明确投保份数,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单位保险金额=1000元/份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二)保险费:保险费=单位保险费×投保份数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自缴保险费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次性汇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会费归集专户:户名: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账号:9010210010010000101286;开户行:福州农商行华林支行)。投保人/被保险人自缴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互保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和县级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均由互保负责申请。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投保之日次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五、赔偿处理

(一)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保险期间内台风事件对应的赔偿标准来衡量其造成保险水产的损失,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用该方法计算的损失和赔款,可能高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实际损失如何,最终赔偿金额均根据本互保约定的台风事件对应的赔偿计算标准确定。

(二)台风事件:在保险期间内,当中国气象局发布命名台风的实际路径穿过投保地理区域对应的触发线,且该台风穿过触发线前最新时刻实测的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标准时定义为一次台风事件。

赔偿金额=投保地理区域内台风事件对应的单位赔偿金额×投保份数

任何情况下,赔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三)赔偿金额根据保险期间内最大的一次台风事件所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台风事件后,可先行赔付,如果保险期间内再遭遇更高级别的台风事件,后续全部赔偿金额之和以最大一次台风事件对应的赔偿金额扣减首次赔偿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速:指由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速。

六、责任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互保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议内容完全了解。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参保申请时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物的有关事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互保是否同意承保的,互保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证明,经互保抽查勘验发现后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律责任。

(四)发生台风事件后,互保将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向其公布由气象部门发布的相关台风数据,同时指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自行向气象部门获取相关台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