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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时间:2026-03-11 11:05:19 作者: 责编: 点击:45 次

雇主责任保险

一、沿海雇主责任保险

1.保障对象

福建省沿海各县(市、区)使用渔业船舶从事 近海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承保雇工年龄应为16周岁至70周岁。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工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在本条第(一)、(二)和(四)款所列时间和场所,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每名雇工的各项赔偿限额见下表:

每人死亡
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突发疾病
或因不明原因
死亡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伤残
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万元)

每人误工费用赔偿
  限额(万元)

25万-150万,每档以5万递增。

每人死亡限额
50%或100%,由会员自行选择。

每人死亡限额的80%,最高120万。

1.5万-50万,其中10万以下每档以0.5万递增,10万以上每档以10万元递增。

1.4万元,每天赔偿80元,最长赔付175天。

累计赔偿限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投保人数,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

每人每次医疗费用相对免赔额为400元。

附加险: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

4.保险费

(一)主险

每人保险费=死亡/残疾赔偿责任保险费+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费+误工费用赔偿责任保险费

其中,死亡/残疾赔偿责任保险费=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死亡/残疾责任费率。该费率分为两档,分别为0.22%(对应每人突发疾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50%)和0.24%(对应每人突发疾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100%)。

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费=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责任费率。该费率结合医疗费用不同赔偿限额区间差异设定,

具体见下表: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对应费率

0-10万元(含)

0.4%

10万元(不含)-20万元

0.27%

20万元(不含)-50万元

0.2%

误工费用赔偿责任保险费=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误工费用责任费率。该费率为0.02%。

(二)附加险

保险费=每人伤残赔偿限额×附加险费率。该费率为0.03%。

5.承保方式

记名承保或不记名承保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超过10万元的,应采取记名方式承保。

每张保单承保人数应不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核定乘员人数,且同一保单每名雇工的赔偿限额需相同。

投保人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投保附加险,附加险需与主险一同承保,不能中途单独退保。

财政补贴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省级补贴比例

市、县补贴比例

25万元

30%

10%
(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提高)

25(不含)-60(含)万元

10%

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60(不含)-150(含)

0%

0%

二、远洋雇主责任保险

1.保障对象

福建省沿海各县(市、区)使用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捕捞、运输等生产活动的远洋企业,承保雇工年龄应为16周岁至70周岁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工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伤残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在本条第(一)、(二)和(四)款所列时间和场所,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每名雇工的各项赔偿限额见下表:

每人死亡
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突发疾病
或因不明原因
死亡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伤残
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万元)

每人误工费用赔偿
  限额(万元)

25万-250万,每档以5万递增。

每人死亡限额
50%或100%,由会员自行选择。

每人死亡限额的80%,最高120万。

1.5万-50万,其中10万以下每档以0.5万递增,10万以上每档以10万元递增。

1.4万元,每天赔偿80元,最长赔付175天。

累计赔偿限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投保人数,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

每人每次医疗费用相对免赔额为400元。

附加险:伤残赔偿比例调整保险

4.保险费

(一)主险

每人保险费=死亡/残疾赔偿责任保险费+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费+误工费用赔偿责任保险费

其中,死亡/残疾赔偿责任保险费=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死亡/残疾责任费率。该费率分为两档,分别为0.27%(对应每人突发疾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50%)和0.29%(对应每人突发疾病或因不明原因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100%)。

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费=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责任费率。该费率结合医疗费用不同赔偿限额区间差异设定,具体见下表: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对应费率

0-10万元(含)

0.4%

10万元(不含)-20万元

0.27%

20万元(不含)-50万元

0.2%

误工费用赔偿责任保险费=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误工费用责任费率。该费率为0.02%。

(二)附加险

保险费=每人伤残赔偿限额×附加险费率。该费率为0.03%。

5.承保方式

记名承保

每张保单每名雇工的赔偿限额应相同。当雇工死亡赔偿限额超过150万元时,投保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船员证书及相关健康证明材料,保额超200万元的,另需提供船长、轮机长职位证书。

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渔船上的船员,远洋渔业企业无法按年度为船员安排体检的,在续保本保险且保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可将作为投保所需材料的相关健康证明期限延续至2年。

投保人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投保附加险,附加险需与主险一同承保,不能中途单独退保。

6.财政补贴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省级补贴比例

市、县补贴比例

25万元

30%

10%
(有条件的市、县可自行提高)

25(不含)-60(含)万元

10%

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60(不含)-250(含)

0%

0%